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意见》,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落实到从严治校中,进一步在干部教育培训中加强学员管理、严肃培训纪律、切实改进学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中组部《干部教育培训学员管理规定》(中组发〔2019〕22号)以及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中学员管理的若干规定》(湘组〔2013〕4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学员,其他班次学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员管理是党校(行政学院)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党校(行政学院)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落实学员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学员在校(院)学习培训全过程纳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监督、考察范围,作为考察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党校(行政学院)是学员管理的主体。成立由校(院)领导和学员部、教务部、组织人事部、机关纪委、学员党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员作风建设督查组,负责监督检查学员执行校纪校规和廉洁自律情况。学员部是主体班学员管理的职能部门,班主任负责学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员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从严管理。把严格管理贯穿于学习培训和党性锻炼全过程,不允许有不受约束的特殊学员。对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一经查实,以“零容忍”态度依规追究,不搞“下不为例”;对违规违纪苗头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全程管理。主体班由学员部选派班主任、教务部选派跟班老师,对学员进行全程管理。各培训班次建立学员临时党支部,在校(院)委会、学员党委领导和学员部指导下,对学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三)科学管理。学员管理与校(院)信息化建设相结合,逐步实行到课率、自学率、就餐率、住宿率信息化管理。充分发挥学员党支部、班委会作用,完善学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功能。
第二章 纪律要求
第六条学员必须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终身课题,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自觉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党性锻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七条学员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廉洁自律、安全保密等各项规定和校纪校规。参加学习培训的干部,无论职务高低都是普通学员,必须树立学员意识,端正学习态度,认真完成学习培训任务。
第八条学员按照调训计划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校(院)报到并接受入学教育。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经选派单位提前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可延迟报到入学。入校后需补办请假手续,并完成校纪校规的补训。
第九条学员坚持脱产学习。学习期间不再承担所在单位的工作、会议、接待、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原则上不准请假,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严格履行请假销假手续。请假1天的,报班主任批准;请假2天的,由学员部提出意见,经教务部报分管校(院)领导审批;请假2天以上的,报省委组织部批准。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总学时的1/7,超过予以退学。
第十条学员学习笔记、学习体会、发言材料、调研报告和论文等,不准请人代写,不准抄袭他人成果,不准在考试考核中舞弊、弄虚作假。不准“代读”或“陪读”。
第十一条学员按照规定在校住宿和就餐。从周日晚到周四晚必须在学员宿舍住宿,从周一早餐到周五早餐必须在学员餐厅就餐。严禁私自在外住宿和就餐,特殊情况必须报班主任批准。双休日、节假日离校必须报备,按规定时间返校。
第十二条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安排参加教学活动。学员外出参加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调研等活动时,不准警车带路,不准接受宴请,不得收受土特产和纪念品,不安排参观游览、娱乐以及与学习无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严格学员车辆管理。学员学习培训期间,严禁留公车驻校,不准带车和借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车辆“伴读”。除开学及结业时允许车辆接送外,其它时间不准带车在校园内停放。特殊情况,报校(院)保卫部批准方可在规定时间和指定区域临时停放。
第十四条学员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学习培训、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严禁在校学习期间(含党性教育、异地教学、现场教学、考察调研、驻村入户等)饮酒。学员之间、学员和教员之间、学员和工作人员之间不准相互宴请或聚餐;不准以支部、班、组集体活动名义聚餐;不准接待以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不准接受和相互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土特产等;不准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游;不准参加迷信、赌博等活动。
第十五条学员在校期间及结业以后,不准以同学名义以任何形式搞“小圈子”,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同学会等组织或确定召集人、联系人。不得利用同学关系在干部任用和人事安排以及家属子女入学、就业、经商等方面相互提供方便、谋取私利。
第三章 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实行承诺制。学员入学后,签订《学员遵纪守规承诺书》,书面承诺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干部教育培训中学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坚决执行校纪校规。
第十七条实行登记制。班主任与跟班老师全程登记学员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情况;保卫部和后勤服务中心对探访学员人员实行门卫登记;保卫部对车辆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实行讲评制。学员部负责统计学员到课、就餐、住校等校纪校规执行情况,每月公布并实行班风讲评。
第十九条实行督查制。校(院)学员作风建设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学员纪律执行和作风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和处理。
第二十条实行述廉制。把廉洁自律情况列入学员党性分析内容,学员在撰写党性分析材料及进行党性分析交流时,将执行本办法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开展对照检查。
第二十一条实行追究制。学员学习培训期间违规违纪,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实行考核制。对学员到课、就餐、住宿、参加集体活动情况进行分项考勤,对学习进行考核,结业前按照《主体班学员在校表现综合考评办法》实施量化(百分制)记分。结果作为评选优秀学员、优秀学员干部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实行反馈制。学员结业时,班主任将学员学习、生活、纪律和作风情况及量化考核结果,详细记入《学员考核登记表》和《学员学习情况反馈表》。《学员考核登记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学员选派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学员学习情况反馈表》寄送学员选派单位领导。
第四章 处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对违规违纪学员的处理方式主要有约谈提醒、警示批评、通报批评、责令退学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违规违纪学员处理的主体及权限是:
(一)约谈提醒由班主任及班支两委作出决定;
(二)警示批评由学员部提出建议,报分管学员工作的校(院)领导审批,以学员部名义在教学楼电子显示屏上予以警示;
(三)通报批评由校(院)学员作风建设督查组提出建议报校(院)委会审批,以校(院)名义给予书面通报批评。违反第十条影响学习成绩评定的,在通报批评的同时取消成绩、不予结业;
(四)责令退学由校(院)学员作风建设督查组提出建议,并征求组织部门意见,报校(院)委会审批。
因学员单位或学员身体等客观原因退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选派单位、学员部和教务部签署意见,报校(院)委会审批后,按程序办理退学手续,报组织部门备案。
(五)纪律处分由有关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规进行。
第二十六条受到警示批评的,须在本班作出书面检讨;受到通报批评和责令退学的,违规违纪情形及处理决定记入学员培训档案,处理决定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派驻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组织部及派驻纪检监察组,以及学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学员作出责令退学处理的,事先征求省委组织部意见。
学员在校期间违规违纪,结业后受到投诉、举报,由机关纪委和学员部及时核查,查证属实的,依规按程序处理,处理结果记入学员培训档案。给予责令退学处理取消学籍的,由教务部追回培训档案并注销结业证书。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学员违规违纪行为,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约谈提醒、班级点名批评:
1.学习态度欠端正,上课迟到、早退累计2次;
2.在课堂上未将手机调整到静音状态、接打手机、睡觉等,影响课堂秩序;
3.就餐率低于60%,或在食堂进餐有严重浪费行为;
4.教学质量考核评估参评率低于85%;
5.双休日、节假日未履行报备手续擅自离校;
6.其他比较轻微的违规违纪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示批评:
1.未经批准,开学时请人代办报到手续;
2.上课迟到、早退累计3次及以上;
3.未经请假,晚上11点未返回学员宿舍(周日晚至周四晚);
4.不按时交作业、无故不参加校(院)和班级活动;
5.未经请假,不在校(院)食堂就餐(周一早餐至周五早餐);
6.双休日、节假日离校,无故不按规定时间返校;
7.未经批准擅自停放车辆或虽经批准但不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停放车辆;
8.参加学员之间、学员和教员之间、学员和工作人员之间宴请和聚餐;
9.学习期间饮酒;
10.其他应予较大范围内通报的违规违纪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1.请他人“代读”“陪读”,情节较轻;
2.以各种名义和形式宴请老师、工作人员和同学;
3.接受和互赠礼品、土特产,情节较轻;
4.以学习、考察、调研为名互请旅游,情节较轻;
5.参与同学名义的“小圈子”;
6.考试舞弊;
7.请他人代写作业、调研报告或论文;
8.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
9.学习期间饮酒造成不良影响;
10.无故旷课1次;
11.未经请假,不在校内住宿;
12.在学员餐厅刷卡后又外出就餐,或代他人在学员餐厅刷卡;
13.接待以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
14.参与“带彩”娱乐活动;
15.留公车驻校或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伴读”,情节较轻;
16.其他应给予通报批评的违规违纪行为。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退学:
1.未经批准擅自离校1天以上或造成不良影响;
2.请他人“代读”“陪读”,被通报后仍不改正;
3.接受和互赠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互请旅游,造成不良影响;
5.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影响;
6.无故旷课1天及以上;
7.参加公款宴请;
8.参加公款娱乐活动;
9.参加迷信、赌博活动;
10.牵头以同学名义搞“小圈子”;
11.其他应作退学处理的违规违纪行为。
(五)违反党纪的,除作出上述处理外,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学员受到处理,有权提出复查或复议。在收到处理通知后一周内,可通过学员部向校(院)提出复查申请。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直接向校(院)委提出复议申请,校(院)委复议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五章 领导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班支两委组织的集体活动被查实有违规违纪问题,取消班级优秀集体评选资格,支部书记或班长作出书面检讨,并取消支部书记和班长的评优资格。
第三十条在学员管理工作中,因失职失责导致学员出现违规违纪问题,依据校(院)相关问责规定,分别追究班主任、学员部相关人员直接责任,追究机关纪委的监督责任和分管学员工作的校(院)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学员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