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新湘评论》2024年第16期刊发湖南省委党校(行政学院)教授吴传毅的文章《加强反腐败斗争要协同发力》,现予以转载,以飨读者。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完善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工作机制,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健全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同查同治机制,深化整治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腐败,严肃查处政商勾连破坏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问题,完善对重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协同发力。
一、民主监督与自我革命协同发力
“窑洞对”是毛泽东对中国共产党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深邃思考,也是中国共产党跳出历史周期率的第一个答案。新中国成立后,党内开展整党、整风、“三反五反”等政治运动,目的是防止官僚阶层的形成,跳出历史周期率。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积极探索打破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即通过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等自我革命方式打破历史周期率。
民主监督发挥的是人民群众对政党和政府的监督作用,它是民主国家的应有之义,也是民主国家的通常做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目的是深化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实现人民对政府的有效监督。自我革命是中国共产党独特的政治优势和政治品格。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不断强调党的自我革命,严惩党内腐败分子。1932年,党中央在苏区就坚决查处了谢步升案;1937年、1941年,党中央在延安又先后坚决查处了黄克功案、肖玉璧案,充分彰显了我们党自我革命的坚强决心。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多次开展党内整风活动,严惩党内腐败分子,正是我们党自我革命精神的体现。强调党的自我革命就是要把这一优良传统继承发扬好,并与民主监督结合起来,以“双轮驱动”达到最大功效。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蕴藏着无穷的智慧。中国共产党的自我革命既要汲取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又要接受人民群众的检验。党的自我革命是否取得重大成就,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党的自我革命必须拓展人民群众积极建言和批评监督的渠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人性弱点与权力纠合的结果必然造成腐败。所以,党内出现腐败现象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敢正视腐败问题,不设法解决腐败问题。不敢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不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帮助解决腐败问题才最为可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反腐之路,最鲜明的特征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依靠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党的领导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是我们党取得事业胜利的根本保障,离开党的领导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反腐败斗争不可能取得预期的功效。反腐败必须依靠人民群众,但反腐败不能搞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容易偏离党的领导方向,容易走向事物的反面,这是历史给我们最深刻的启示。民主监督与自我革命的“两个答案”具有内在统一性,目标一致,但发力点不同,都要求充分汲取人民群众智慧,争取人民群众最大支持,接受人民群众检验。
二、制度建设和思想教育协同发力
改革开放前,新中国的反腐败斗争着力点主要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改革开放后,反腐败斗争着力点主要是加强制度建设。邓小平同志指出:“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随后,国家法治建设开启了新征程,党内法规也开启了新征程。把法治建设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把党内法规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便成为改革开放后至党的十八大之前治国理政的显著特点,也成为反腐斗争的显著特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充分认识到制度建设和思想教育协同发力的重要性,一方面,党内法规建设进入了“快车道”,与时俱进修订了党章、准则、条例,出台了大量党内法规,形成了以党章为核心,以准则条例为主干,覆盖党的全面领导和党的建设各领域的党内法规体系,另一方面,创新政治思想教育也进入了“快车道”,党内开展了大规模的干部教育培训,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得以彰显,党员干部受到了严格的党性锤炼和深刻的党性教育。
注重思想教育和制度建设协同发力是新时代反腐败斗争的显著特点。思想教育即强调党纪政纪教育、理想信念与道德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站位,提升党员干部的思想境界与人生格局,让党员干部自觉远离腐败行为。制度建设包括制度防范和制度惩治。制度防范即加强制度设计,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发生概率。制度惩治即让腐败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每个人都是理性的,都会对自己的行为作出选择。当违法犯罪风险大于违法犯罪所得,便会选择不去违法犯罪,而当违法犯罪风险低于违法犯罪所得,就有可能选择违法犯罪。所以,必须注重思想教育和制度建设的协同发力。
三、境内惩治与境外惩治协同发力
经济全球化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科技进步的必然结果。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腐败行为超越了国界,尤其是腐败分子为逃避法律制裁,潜逃他国或其他地区,这就决定反腐败斗争不能局限在一国范围内,而必须在世界范围内协同治理。党的二十大报告重申了加强反腐败斗争的国际化合作,提出“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一体构建追逃防逃追赃机制”。追逃方式包括引渡、遣返、异地起诉、劝返、非常规措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出台反跨境腐败法”,这样将更加有效地惩治和预防腐败行为,让腐败分子无藏身之地。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设立了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健全追逃追赃协调机制,开展“天网行动”。设立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既加大了缉捕归案的力度,又遏制了一些腐败分子外逃之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推动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多边框架下的国际合作,实施重大专项行动,把惩治腐败的天罗地网撒向全球,让已经潜逃的无处藏身,让企图外逃的丢掉幻想。”随着一系列制度举措的出台,将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解决制度机制和协调配合问题,全面提高反跨境腐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