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24〕16号),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湘办发〔2023〕7号)有关要求,规范校(院)经济活动及重要业务活动的内部控制管理,提升内部治理能力和水平,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和相关规定,结合校(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校(院)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等手段,强化内部控制,对经济活动和重要业务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的过程。
第三条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校(院)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整体运行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校(院)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校(院)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和重要业务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重点关注校(院)重要经济活动及重大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国家有关规定和校(院)实际情况相适应,并随着内外部情况变化,及时加以调整和完善。
第二章 风险评估和内部控制方法
第五条健全完善定期风险评估机制。至少每年组织一次风险评估,可聘请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形成书面风险评估报告。
第六条 明确风险评估机构和程序。
(一)行政财务部为内部控制风险评估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工作方案,确定风险评估的范围和内容。
(二)各直属部门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对本部门负责的业务进行风险信息收集、风险识别和自我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和管控措施建议。
(三)行政财务部汇总整理各直属部门的风险评估结果,形成校(院)《内部控制风险评估报告(草案)》,报校(院)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审阅。
(四)校(院)内部控制领导小组会同风险发生部门制定控制措施,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必要时提交校(院)委会审议,作为内部控制制度修订完善、内部监督检查和持续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综合运用以下方法对业务活动进行控制。
(一)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各直属部门应全面梳理、系统分析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岗位,通过实施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安排使用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其他业务和事项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定执行审批程序。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三)归口管理。优化内设机构设置,合理划分、科学配置内设机构职能,对有关业务实行统一管理,构建权责一致、归口管理、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管理体系,强化责任落实。
(四)预算控制。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通过“预算编制-执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闭环管理体系,使预算管理贯穿于校(院)经济活动全过程。
(五)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六)会计控制。建立健全校(院)财会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机构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
(七)单据控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校(院)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
(八)信息内部公开。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相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校(院)的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三章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
第八条校(院)成立由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副院长)担任组长的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内部控制领导小组是校(院)内部控制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全面领导、决策、部署和指挥内部控制工作。
第九条内部控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行政财务部,负责组织协调校(院)内部控制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和组织实施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方案;负责制定并更新《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并更新《内部控制手册》;牵头实施风险评估;负责校(院)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填报工作;组织协调校(院)内部控制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机关党委为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部门,负责对校(院)内部控制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评价与监督,提出改进意见及建议,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内部控制的整改计划和措施。
第十一条各直属部门是内部控制的具体执行机构,参与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的建设,执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配合内部控制报告填报,并对本部门的经济活动和重要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评价。各直属部门应该设立内部控制联络专员,负责沟通、协调内部控制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建立议事决策机制。校(院)“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由校(院)委会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并记录集体决策过程,任何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十三条建立关键岗位责任制。制定关键岗位职责清单,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工作要求,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校(院)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和其他业务的重要岗位。
第十四条实行关键岗位人员轮岗制度。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轮岗,不具备轮岗条件的不定期接受机关党委的监督检查,按期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加强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通过交流研讨、专题培训、以干代训等方式,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加强校(院)内部控制建设,逐步实现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表单化、表单信息化、信息智能化的建设要求。
第十七条积极推进内部控制建设融入各项业务系统,将岗位职责、业务标准、制度流程、控制措施以及数据需求嵌入各项业务信息系统,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保护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加强内控信息平台集成化建设。做好统筹规划,避免重复浪费,积极探索打通各类信息系统之间的壁垒,实现不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加强数据分析应用,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风险研判和预警分析。
第四章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第十九条加强预算管理。行政财务部负责制定预算管理有关制度,明确预算编审、预算执行与分析、预算调剂、决算编审、绩效评价等环节的管理要求和操作流程。预算编制要遵循“先定事后定钱”的零基预算原则,以零为起点,做到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和数据准确;要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通报各直属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预算执行问题;需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将绩效理念和方法融入预算各环节,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二十条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财务部负责制定收支管理有关制度,全面规范收支行为:在收入端,明确收入类型、收款与开票流程、收入确认标准、核对与催收责任;在支出端,规范支出类型、开支标准、管控措施、分级审批权限与流程、支付结算要求。全部收入须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全部支出须以批准的预算为基础,强化审核和审批,确保支出行为真实、支出金额合理、支出管理高效。
第二十一条加强采购管理。行政财务部为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采购管理有关制度,严格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明确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需求管理、采购方式选择、采购履约验收、采购信息公开等环节的管理要求和操作流程,确保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执行到位、采购行为合法合规、透明;规范小额零星采购管理,明确小额零星的采购权限、采购程序和采购方式,积极推行框架协议采购和批量集中采购,充分发挥集采优势,实现“优质优价”,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二条强化资产管理。总务部为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制度,明确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核实等环节的管理要求和操作流程。资产配置应立足履职需要,遵循“勤俭办学”方针,依据资产存量、配置标准和财力情况科学论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资产全面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并充分挖掘闲置低效资产价值,提升存量资产盘活利用效率。行政财务部为货币资金归口管理部门,需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定期核对银行账户余额,严密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完整和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总务部为基本建设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基本建设管理有关制度,明确立项与审批、设计与预算、招投标与实施、竣工验收及决算审计、档案管理等环节的管理要求和操作流程,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控制。项目立项应立足长远发展,遵循“规划先行、效益优先”原则,依据事业发展规划和财力状况进行科学论证与审批,保证立项决策的科学合理性;项目实施需严格执行预算管理、招标管理、合同管理与质量控制,确保建设过程规范、成本可控、质量达标;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与决算审计,并办理档案、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确保形成的资产及时、完整入账,并纳入规范管理。
第二十四条完善合同管理。办公室为合同流转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合同管理有关制度,明确合同管理中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与权限,规定订立与审批、用印与登记、履行与跟踪、档案管理等环节管理要求和操作流程。合同订立需明确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合同承办部门要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合同全过程管理;要强化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控,加强合同纠纷管理,确保合同全面有效执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第二十五条加强教学管理。教务部为教学管理归口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覆盖课程设置、教材选用、教学质量评估等环节的管理制度。要规范教学计划的制定与执行,加强教学过程监督,确保教学内容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正确的政治方向;要加强教学经费使用管理,确保教研咨工程等相关教学项目经费使用合规;需完善教学档案管理,定期开展教学检查和评估,强化结果应用,及时反馈和改进教学问题,增强教学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六条强化学员管理。进修培训部、公务员培训部、综合培训部为基本培训学员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学员管理有关制度,建立健全涵盖党性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和生活管理的学员管理制度,形成严格管理、有效监督的机制。要加强学风建设和纪律管理,建立学员档案,全面考核、记录学员在校学习表现和考核结果;需完善学员反馈机制,定期收集学员意见,优化管理措施;对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学员,依规进行处理,确保学员管理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强化科研管理。科研与决策咨询部为科研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科研项目管理有关制度,明确科研项目申报、经费使用、过程管理、结项验收、成果保护与转化等环节的管理要求和操作流程。加强有组织科研,推动教研咨协同发展;加强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建设,防范学术不端行为;定期开展科研项目检查,督促科研项目负责人履职尽责,确保科研经费使用规范、合规。
第二十八条规范研究生管理。研究生部为研究生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研究生管理有关制度,建立健全覆盖招生录取、学籍管理、培养计划、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学位授予等环节的全过程管理机制。明确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加强导师队伍建设与管理,规范研究生经费的开支范围、标准和使用要求;定期开展研究生培养质量评估,持续提升研究生教育管理水平和培养质量。
第二十九条加强对外合作管理。领导力培训中心(国际交流中心)为对外合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对外合作管理有关制度,明确项目立项、协议签订、任务分工、经费管理、质量监督与风险防控等环节的管理要求和操作流程。建立健全与国内党校、高校、企业、培训机构及国(境)外等合作对象的协同管理机制,定期评估合作项目的实施效果,及时优化合作策略,防范合作风险,提升合作效益、办学水平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十条加强维修管理。总务部为小型维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小型维修管理有关制度,明确维修项目立项与申报、预算编制与审核、施工监管、竣工验收、结算审核等环节的管理要求和操作流程。维修立项应以重点保障正常运转和消除安全隐患为前提,遵循经济、简朴、适用的原则进行论证与审批;须加强施工现场监督与过程管控,确保维修进度,保障维修质量与施工安全;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并进行结算审核,确保维修成果符合要求、维修费用准确合规。
第五章 评价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建立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机制,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内部控制的评价与监督应当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
第三十二条机关党委为校(院)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校(院)内部控制的评价与监督工作。
第三十三条机关党委负责对各直属部门的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四条机关党委应定期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包括编制《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组织各直属部门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对各直属部门的自我评价进行复核,汇总形成校(院)整体《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对各直属部门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十五条各直属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自我评价,按照机关党委在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中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完善。
第三十六条加强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应用。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完善内部控制和考核评价相关工作人员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广大教职工对内部控制的重视。
第三十七条校(院)应当建立内部控制体系持续改进和完善机制,针对校(院)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上级主管单位巡视巡察、纪检监察、专项审计、专项检查等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内部控制分析,制定和实施整改措施,并由校(院)内部控制领导小组检查实施成效,实现内部控制工作闭环管理。
第六章 内部控制报告
第三十八条内部控制报告是校(院)在年度终了,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的能够综合反映校(院)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的总结性文件。
第三十九条校(院)是内部控制报告的责任主体,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副院长)对校(院)内部控制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条行政财务部负责校(院)本级内部控制报告填报,对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进行汇总,并按财政要求,履行审批流程,及时报送。汇总的内部控制报告应当以所属单位上报的信息为准,不得虚报、瞒报和随意调整。
第四十一条校(院)有关部门负责配合行政财务部填报内部控制报告,提供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内部控制报告填报所需的材料,材料应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四十二条校(院)要加强对内部控制报告的使用,通过对内部控制报告中反映的信息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建设工作中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制度,提高执行力,完善监督措施,确保内部控制有效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行政财务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