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服务证办理所需资料及程序
一、所需资料:
生育服务登记表(一孩、二孩)、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2寸夫妻合照。再婚人员另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
二、办理程序
(一)校(院)卫健科登记。办理一孩、二孩生育登记的夫妻携带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的原件和两份复印件,2寸夫妻合照3张,夫妻双方签字按手印的生育服务登记证(一式两份),再婚人员还需带上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的原件及两份复印件,资料递交行政事务管理部卫健科,即完成生育登记。计生专干负责将登记情况上报所在街道。
(二)发证。街道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对一孩、二孩登记资料进行真实性核查,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免费发放生育服务证;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告知不予发放的理由。
附:生育服务登记表
再生育办理所需资料及程序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申请材料:
(一)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及一寸免冠近照3张;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三)属于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
(四)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三、审批程序:
夫妻双方携带申请资料(原件和两份复印件)、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和《再生育申请表》(一式两份,夫妻双方签字按手印),交单位行政事务管理部卫计科。
单位专干在5个工作日内向街道办事处卫计办提交所需材料,由夫妻双方街道办事处卫计办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婚育状况,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将所有材料报送发证机关审批。
发证机关审定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由发证机关的统计信息机构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卫计办,由其督促申请人双方各自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将获准再生育子女的孩次、合法生育时间和举报电话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群众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发证机关应组织人员调查核实。群众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方可签发生育证。
四、审批时间:
30个工作日
附一:再生育申请表
附二: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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