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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麓评论 | 以法治校准政绩观

来源:红麓 时间:2026-03-23 11:5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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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红麓评论》是红麓融媒体重点打造的理论评论栏目,围绕党的创新理论传播设置主题,直面党和国家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和干群关心期盼。本期主题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今天刊发湖南省委党校2026年春季学期第70期中青一班学员,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国防动员办政策法规处处长彭程的评论文章《以法治校准政绩观》,以飨读者。

近年来,一些地方“形象工程”问题引发社会关注。湖北荆州耗资1.7亿建造关公像,因违规又花1.5亿拆除;贵州省独山县每年财政收入不足10亿,却盲目举债近2亿打造“天下第一水司楼”。这类现象背后,折射出政绩观的扭曲。党中央部署启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正是对这一深层问题的靶向施治。这不仅是一次思想洗礼,从法治视角而言,更是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实践深化。

权力为谁而用?法治奠定政绩观基石

“为谁创造政绩?”宪法给出了根本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所赋,其行使必须回归“为民造福”这一原点。任何偏离此目标的“政绩”,无论表面多么光鲜,在法理上都构成对权力本质的异化。而树立正确政绩观,正是对“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宪法原则的直接践行。它要求公共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紧扣人民福祉与合法权益,从根源上杜绝那些脱离群众、劳民伤财的“伪政绩”。

什么才是真政绩?法纪同构政绩标尺

“创造什么样的政绩?”党纪国法共同构成了评判政绩的刚性标尺。《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立场,要求党员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等行为纳入政治纪律范畴,对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将正确政绩观上升为党内有强制约束力和明确处分后果的党内纪律规范,并纳入领导干部选拔、考核、监督的治理程序。政绩观偏差已不仅是作风问题,更是触碰纪律红线的问题。同时,《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诸多法律法规,为发展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生态红线和程序底线。如果追求经济增长以破坏环境、违法占地为代价,即便换来一时数据光鲜,也终将受到法律严惩。“纪法衔接”“纪法贯通”,确保了政绩创造既要在价值取向上“政治正确”,也必须在行为上“于法有据”。

如何创造政绩?将政绩观牢牢锚定在法治轨道上

“怎样创造政绩?”必须依靠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提供保障。首先,决策必须恪守法定程序。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要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必须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环节。这套程序是科学民主决策的保障,也是防止个人盲目决策、追求所谓“政绩”的制度笼子。其次,执行必须接受全方位监督。本次学习教育强调“开门搞教育”,并与巡视整改、督察整改相结合,这正是党内监督、法治监督、群众监督协同发力的体现。其中,巡视、审计、环保督察等是从专业角度进行的“法治体检”;而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则是将政绩评判权交还给最终的感受者——人民。多维监督网络让政绩偏差无处遁形。最后,责任必须终身追究。严格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是纠治政绩短视行为的利器。因政绩观错位、违规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无论责任人是否离任、提拔,都将被这柄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严肃追责。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治理现代化的具体实践。法律法规的刚性约束,将确保党员干部创造的业绩,是真正扎根于法治、扎根于人民的实绩,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的最终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