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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校(院)规范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07-01-01 10:08:24

各党支部(总支):

    根据党章、中央办公厅《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中办发〔1996〕25号)(附件1)和中组部《关于全面做好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03〕14号)(附件2)要求,现就校(院)规范使用党徽党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党徽党旗规范使用的重要性。党徽党旗是党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名党员都要自觉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要按照规定使用党徽党旗。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规范党徽党旗的重要性及有关规定,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切实增强党的意识,正确使用党徽党旗,自觉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维护好党的形象。

    二、各党支部(总支)认真对照上级文件规定,近期抓紧对正在使用的党徽党旗进行检查。凡党徽党旗样式、规格不符合要求的,必须立即予以改正。

    三、固定使用党徽党旗的场所由管理部门按上级规定的规格制作或购买使用。

    四、新党员宣誓和老党员重温入党誓词时,面对党旗举起右手握拳,跟随领誓人庄严宣誓(入党誓词一般置于党旗之下或置于党旗之右)。

    五、召开会议、学习培训、党日活动等临时需要使用党旗和誓词的,可到机关党委借用,使用后及时归还。

    六、在特定场所要使用非通用规格党徽党旗的,需报机关党委备案。

    七、机关党委将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党支部和党员应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

附件2:《关于全面做好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机关党委

                                                                              2017年11月24日

 

  

附件1:

 

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1996年9月21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的尊严,使党旗党徽的制作、使用规范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的党旗党徽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党旗党徽。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

  第四条 党旗的通用规格有下列五种:

  (一)长288厘米,宽192厘米;

  (二)长240厘米,宽160厘米;

  (三)长192厘米,宽128厘米;

  (四)长144厘米,宽96厘米;

  (五)长96厘米,宽64厘米。

  在特定场所需要使用非通用规格党旗的,报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组织部批准。用于悬挂的党徽的具体尺寸,由使用党徽的党组织提出并报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党旗和用于悬挂的党徽,由中央组织部从生产国旗国徽的企业中指定企业,按照本规定所附的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法说明制作。

  第六条 党旗的使用范围:

  (一)召开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举行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

  (二)党内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党日活动;

  (三)党的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会议室,可以悬挂党旗。

  按照国旗法规定应升挂国旗的场所,一般不同时悬挂党旗。

  第七条 党徽的使用范围:

  (一)党的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组的印章(印模)中间应当刻有党徽图案;

  (二)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应当悬挂党徽,并在党徽两侧各布五面红旗;

  (三)党的各级组织颁发的奖状、证书和其他荣誉性文书、证件上,可以印党徽图案;

  (四)党内出版物上可以印党徽图案。

  除上述情况外,使用党徽及其图案需经县级和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组织部批准。

  第八条 悬挂党旗党徽,应当置于显著位置。使用党旗党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

  第九条 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旗党徽。

  第十条 党旗党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组织应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党组织和党员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当事人党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全面做好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2003年4月29日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

    党的十六大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党徽党旗。”为了落实党章的要求,全面做好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的规范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十六大把党徽党旗写入党章的重要意义,宣传规范党徽党旗工作的重要性及有关规定,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切实增强党的意识,自觉使用规范的党徽党旗,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

    二、按规定配备和使用规范的党徽党旗。原有党徽党旗凡不符合中办发〔1996〕25号文件规定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要按照“一个支部一面旗,一个党委一枚徽”的要求,研究提出配备规范的党徽党旗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和年度配备计划,原则上要在两年内实现全面规范的要求。

    三、为了保证党徽党旗的产品质量、降低生产制作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维护党徽党旗的严肃性,党徽党旗及相关产品要严格按照组通字〔1996〕49号和工商办字〔1997〕第18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由我部指定企业生产制作,由组织系统内部供应销售,其他企业和个人一律不得生产、制作和销售党徽党旗及相关产品。各级组织部门在开展这一工作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四、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要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党徽党旗生产、销售工作的监管。对非法生产、销售党徽党旗制品的企业和违反规定购买非定点企业产品的党组织和个人,要按照中办发〔1996〕25号和工商办字〔1997〕第180号文件精神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各级党组织要按照规定使用党徽党旗,并妥善保管。党员去世后,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可以在其遗体或骨灰盒上覆盖党旗,但党旗不得随遗体火化或随骨灰盒掩埋。

    六、请将本地区(系统)的工作方案和今年的配备计划在6月底前报我部。以后的年度配备计划请在当年3月底之前报我部,并请认真做好有关组织工作。